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網路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經會員大會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內政部同意備查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中文正式名稱為「台灣國際網路學會 Internet Society, Taiwan (ISOC, TW)」(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網際網路之普及發展與應用,並促進網際網路之國際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舉辦國際暨地區性之研討會、會議及相關活動,以推廣網路之發展與應用。
二、 基於網路發展與應用之主題,積極推動與政府相關部門、網路組織與團體 共同合作。
三、 出版相關網路資訊及維護本會網站,以提供地區一般網路使用者相關網路訊息與服務。
四、 定期向網路社群發佈網路發展與應用之報告。
五、 協同國際網路學會(ISOC)及其他分會組織共同合作進行國際網路相關研究計畫。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台灣網路社群一般使用者,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百元,並於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一百元,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並於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捐助本會新台幣五千元(含)以上,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所繳會費不得請求退還。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序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理事長、常務理事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或視同辭職,其缺 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因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
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6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需繳納入會費新台弊一百元整;團體會員入會時需繳納入會費新台弊一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需於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弊一百元整;團體會員需於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弊一千元整。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表、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6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7年7月9日台內社字第0970111767號函准予備查。